《民法通则》以法人目的和任务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是营利法人,其成立必须经核准登记。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是否按照《公司法》设立为标准,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不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的某工厂。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能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它以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机关法人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无须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三、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其从事的活动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该单位事业的发展,一般不能分配给出资人。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投资人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其独立经费承担。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法学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由会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方法建立团体财产或活动基金,并以此对其自身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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